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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8 生效日期: 2005-03-28
发布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5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4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报告期末股东总数”中,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A、B、H股或其他),并按照本通知附件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相关内容。 
  六、2004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5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七、上市公司预计2005年上半年净利润为负或者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一般指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包括扭亏为盈)的,除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警示说明外,还应当同时按《股票上市规则》6.5条的规定,刊登董事会关于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告公告。 
  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4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3元的公司),经本所批准可以豁免披露净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预计发生大幅变动的情况。 
  八、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九、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次季度财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仅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且不包括2005年上半年业绩预告事项的,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纸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通过自动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至本所。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纸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十、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主动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的“专题/业务通知”等栏目的有关最新文件。 
  十二、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及时在同一指定报纸及指定网站上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三、本次季报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十四、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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