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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6 生效日期: 2000-04-06
发布部门: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晋国税征发[2000]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一)超市和已使用收款机收款的购物中心和其他纳税人,从8月1日起统一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二)卷筒专用发票适用于普通收款机和税控收款机。纳税人使用自行购买的普通收款机的,通过修改收款机软件程序,并经税务部门鉴定后可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税控收款机的,可直接使用卷筒专用发票。 
  二、卷筒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发票式样和印制。 
1、卷筒专用发票每卷200份,每份长度为127mm,宽度根据企业使用的机型确定。每200份卷筒专用发票前加印有启动联2份,每200份卷筒专用发票后加印有汇总单5份。发票票面上印有“手写无效”和“卷筒发票不加盖企业戳记”字样,不套印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详见附件)。 
2、卷筒专用发票(不含启动联和汇总单)印制时统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监制章,全省统一编号,由省局指定印刷厂印制。 
  (二)发票使用。 
1、用票单位使用时每卷发票需先在2份启动联上分别输入发票起止号码,结束后自动打印汇总单5份,作为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凭证。 
2、用票单位(个人)使用卷筒专用发票时,必须以汉字注明相关内容,如:购货单位 、货物名称、销货单位,其余的用数字表示。 
3、每月终了,纳税人须将启动联和汇总单按规定装订成册,做为发票存根联进行保管 。同时,须依据启动联和汇总单,将发票号码和金额填入“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购货方一次购买商品种类较多,一张发票打印不下时,单张暂不作小计,自动转入下一张发票继续打印,最后一张打印合计金额和大写金额,作为报销依据。凡已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其收款机软件程序与此要求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5、卷筒专用发票只能通过普通收款机和税控收款机打印开具,手写无效,且不得转借、转让、虚开、代开。凡已经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税务机关必须停止供应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 
  (三)发票缴销。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做好新旧发票或其他票据的清理衔接工作,彻底清理销毁企业自印的具有发票作用的销货小票;对实施前用票单位领用、结存的发票进行全面清理、造册登记,凡具有发票作用的票据要进行缴销。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地、市国税局应于2000年5月对所辖范围内现已使用收款机单位数量及使用的机型、发票规格、联数(最多2联)、季度用量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相同机型、发票规格汇总)列出明细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二)做好推广的前期准备工作。为了确保卷筒专用发票的启用,各地、市国税局在6一7月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搞好宣传动员。各级国税局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重要意义, 使广大群众了解从事商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时,无论购货方是否需要都必须按规定逐笔开具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必须按规定处罚等有关税收法规规定。 
2、建立宣传告示。在超市和已使用收款机的商场设置告示牌,向消费者提示,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 
3、搞好培训及试运行工作。 在实施前要分期搞好营业员、收款员、发票管理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保证各环节的正常运行,以减少运行差错,确保8月1日卷筒专用发票的正式启用。 
  (三)搞好监督检查。 
  卷筒专用发票启用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还存在使用具有发票作用销货小票的行为。 
2、是否将所有经营收入全部开票,开票时打印的字迹是否清晰。 
3、是否符合开具发票的要求。 
4、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5、是否将所有经营收入按月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等。 
  对检查中发现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从重处罚。省局将把卷筒专用发票的推行工作作为今年发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附件:卷筒专用发票式样(略)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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