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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06 生效日期: 1987-05-0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财务及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原则,经市委领导同意,对部份工资级别偏低、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月基本工资额在七十八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七十八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月基本工资在六十二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六十二元。 
  二、补助方法,参照年差额计算,于每年年初春节前一次发给。补助金额不计入标准工资。 
  三、上述困难补助经费,行政单位在其他行政经费、事业单位在有关事业费项下的“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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