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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严禁赌博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7-14 生效日期: 1987-07-14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赌博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第三条   凡因赌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参与赌博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偶尔参与赌博,情节特别轻微,本人保证不再犯的,可以免予处罚;但是本人所在基层组织、单位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三)为赌博巡风放哨或者提供戒护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小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小的;

  (四)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经常赌博,屡经处罚不改的;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牟利,数额较大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进行赌博的;

  (四)在公共场所赌博,赌资较大的;

  (五)对检举赌博行为的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利用赌博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


    第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除依照本条例处罚外,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参赌人之间的赌债和在赌场向他人借财物作赌资的债务一律废除。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城镇基层组织,明知本单位内发生赌博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不协助公安机关查处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对检举、制止赌博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处警告、罚款、拘留或者予以没收财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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