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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 2005-03-24
发布部门: 国家粮食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国家粮食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国家粮食科技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攻关计划、科技基础性工作条件平台、社会公益研究、软科学研究计划、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顺利实施,现将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各项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同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科技经费使用请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规定,认真加强对科技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及时下拨课题、子课题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任务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严禁挪用各项国家科技经费。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将作为我局、科技部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三、经科技部批准的国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我局和科技部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六、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按照要求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3年内不能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七、我局将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委托专家组对科技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应定期上报我局管理司,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还应按规定上报我局财务司。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的,科技部、财政部有权停止拨款直至停止任务。 
  八、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2号)规定,严格实施课题责任人负责制,进一步加快国家科技项目进度,提高项目质量,确保按期完成预定的目标和任务。 
  附件: 国家粮食局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清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粮食局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清单 
 
  1、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2、无锡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3、武汉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4、郑州粮食科学研究设计院 
  5、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6、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 
  7、河南工业大学 
  8、武汉工业学院 
  9、南京财经大学 
  10、江南大学 
  11、大连大学 
  12、国家粮油信息中心 
  13、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 
  14、辽宁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15、湖南省粮食科学研究院 
  16、浙江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17、广东省粮食科学研究所 
  18、中国科学研究院遥感所 
  19、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江苏公司 
  21、中谷粮油集团公司 
  22、中谷集团科技总公司 
  23、中谷润粮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4、吉林中谷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5、成都中商高科技开发公司 
  26、四川良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7、安徽六安市华康粮油食品公司 
  28、安徽安丰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29、郑州金苑面业有限公司 
  30、郑州良策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31、郑州华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郑州贝博电子有限公司 
  33、黑龙江中粮仓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4、黑龙江嫩江绿芳化工有限公司 
  35、黑龙江双河松嫩大豆生物公司 
  36、大连北方国际粮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7、山东安邦农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8、北京硕泰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39、北京东方孚德技术开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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