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法〔2005〕19号
浙江三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于2004年12月1日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4〕21号),依法责令你公司5000吨/日水泥熟料技术改造工程停止生产。该《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规定,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如果噪声治理工程和民居搬迁完成,且噪声排放达到规定要求,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提出验收申请。如经验收合格,将依法允许你公司5000吨/日水泥熟料技术改造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鉴于你公司在我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4〕21号)规定的期限内,已按要求建成噪声治理设施,实现了噪声达标排放,我局决定依法解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环法〔2004〕21号)中“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允许你公司5000吨/日水泥熟料技术改造工程正式投入生产。
特此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