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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8 生效日期: 2005-03-08
发布部门: 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中国科学院生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国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进程,提高我国在此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转基因植物产业,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启动了'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专项'2002年和2003年立项的两批课题合同均已到期。为全面总结和客观评估各课题合同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专项'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并为明确'专项''十一五'支持的方向和重点提供依据,根据《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课题进行全面验收。现将本次验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和验收方式 
  依据《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办法(暂行)》(详见附件1)的要求,对本次验收的范围和验收方式明确如下: 
  1、验收范围:'专项'2002年和2003年立项的所有课题。 
  2、验收方式:主要采取会议评审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重大和重点课题由科技部组织验收,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参与;一般课题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各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主管的有关课题清单见附件2]。 
  3、验收内容:课题合同任务及目标的完成情况,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先进性、创新性,成果管理与转化情况,产业化前景,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到位情况及获得效益情况等。其中以是否获得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功能基因、转基因植物新材料和新品种等为主要验收考核指标。 
  二、验收要求 
  1、各课题须提前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格式详见附件1),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制定课题验收工作计划。 
  (1)课题验收申请表(提前向验收组织部门提交) 
  (2)课题合同书(复印件) 
  (3)课题验收信息表 
  (4)课题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 
  (5)课题技术报告 
  (6)课题经费决算表 
  (7)代表研究水平的实物或照片等 
  2、请有关课题上级主管部门于验收前向科技部提交验收工作计划和各课题验收专家名单。验收工作结束后,需提交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和各课题提交的验收材料以及专家验收意见(提交材料一式四份),并提供相应材料的Word电子版和专项验收办法附2的Excel表。 
  3、验收工作是课题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请有关课题上级主管部门把课题验收作为一项严肃的工作,严格按照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把关,切实做好课题的验收工作。 
  三、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1、4月30日之前,各课题主管部门向科技部提交验收计划和课题验收专家名单。 
  2、6月30日之前,验收组织部门完成课题验收工作,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上报科技部。 
  3、7月30日之前,科技部对验收结果进行最终审核和认定,并对'专项'总体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完成总体验收总结报告。 
  四、联系人及电话 
  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蒋茂森电话:010-58881408传真:010-58881440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 
  王德平电话:010-62111953传真:010-62114106 
  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陈兆波电话:010-68511865传真:010-68511865 
  附件: 
  1.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办法(暂行) 
  2.'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各课题有关主管部门验收课题清单(略) 
 
 
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三月八日 
 
  附件1: 
 
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验收工作,根据《国家转基困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专项验收工作旨在加强对专项的管理,客观评估专项工作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专项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专项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凡属于专项资助的所有课题,在合同期满后,均须进行验收。如在合同计划完成期后六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须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迟验收。 

    第五条   专项课题验收内容以课题合同为依据,主要从课题合同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先进性、创新性,知识产权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成果管理与转化情况,组织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化前景等方面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六条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政策等因素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专项验收工作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组织进行,验收方式原则上采取专家评审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基本完成合同指标和任务后,可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主管部门认真审核后,向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提交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1),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 

    第九条   参加课题验收的专家组必须由熟悉验收课题的科技、经济和管理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5-11人。 

    第十条   课题申请验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课题验收申请表; 
  (二)课题合同书复印件; 
  (三)课题验收信息表(格式见附2); 
  (四)课题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估报告(格式见附3); 
  (五)课题验收技术报告(格式见附4); 
  (六)课题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5)。 

    第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课题合同书内容,在听取课题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后,独立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验收结果分为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十三条   按照课题合同目标、任务约定,如期保质完成且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专家组做出定性验收意见(格式见附6),并根据《国家转基困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验收专家评分标准》(见附7)进行打分。 

    第十四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的,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等导致对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验收专家组应提出评价意见,并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复议建议。课题承担单位须在组织验收部门发出复议通知3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再次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课题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一)未按合同要求达到所预订的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文件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对合同有关内容和指标擅自进行调整的; 
  (四)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尚未解决的,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财务违纪问题的; 
  (六)须复议课题未按期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或在重新验收中仍存在较大争议的; 
  (七)课题执行超过合同期,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第十六条   课题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经主管部门连同验收工作总结报告在15日内报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备案。(一式四份,并附软盘一份)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课题主持人及单位,将取消其再次申请专项课题的资格。 
 
 
第四章 验收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以及验收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文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督促、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做好验收工作;验收中介机构应积极协助组织验收部门做好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验收各方监督。 

    第十九条   在课题验收中,对课题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以及验收中介机构等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专项课题和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对已给国家、社会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将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的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课题技术的,合同双方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农村与社会发展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转基因植物研究与产业化专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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