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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先进仲裁委员会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9 生效日期: 2000-08-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00]2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组建仲裁委员会和新旧仲裁制度衔接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仲裁机构在发展区域经济,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经济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普遍欢迎。为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济南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淄博仲裁委员会、潍坊仲裁委员会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仲裁委员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做出更大成绩。各仲裁委员会要以他们为榜样,严格依法办案,巩固和落实各项仲裁制度,逐步提高仲裁质量,保证仲裁工作依法进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仲裁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新的仲裁制度在促进经济建设、稳定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大指导力度,协助仲裁机构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000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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