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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为了落实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取得A股股份,办理A股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开立及股份登记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因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应当直接向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者的有效商业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其他与商业注册登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2、投资者董事会或者其董事、主要股东及其他有权人士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授权的文件,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4、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相关批准文件及复印件或者上市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5、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6、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除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4、5、6项规定的材料。 
  上述文件以外文提供的,需提供中文译本。 
  二、前条所指批准文件和持股证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同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批准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定向发行核准文件;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者需提供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3、对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股份的投资者,需提供上市公司出具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股份的证明;4、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后,本公司根据投资者合法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证明文件,按照股份登记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其办理股份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有的A股股份进行限售处理。 
  四、投资者持有A股股份限售期满,由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提交股份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核查后,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办理A股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五、投资者持有A股股份限售期满前,因其破产、清算、质押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其股份的,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并按照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六、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的,不得重复开立证券账户。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股份登记等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所指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等事项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本投资者承诺:在贵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仅用于持有合法获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以及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前述股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在二级市场进行其他证券买卖。 
  (签章/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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