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3-31 生效日期: 1988-03-3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 ,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的自主权,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和 《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干部和由本市选派董事会成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须依定招聘简章,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自行公开招聘;也可以在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及县(市)、区人事局推荐的人选中考核,择优聘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中方干部,应报当地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受法律保护,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大连市老市区(含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市属各县(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地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人事局批准;在各县(市)及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所在县(市)、区之外招聘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须经所在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在校学生、中小学教师。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在职干部发生争议,应与受聘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人事局申请仲裁。一经仲裁各方必须执行。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在职干部应办理正式调动或借聘手续。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的中方成员由中方投资单位提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派。 
  出任董事会的中方成员必须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作风正派,能与外商合作共事。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方成员进行全面考核,对不胜任的,可按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依法任免;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动、撤换。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 辞退,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意见后, 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中方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档案实行分级管理。董事会中方成员的档案,由派出方管理;中方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不在本市的,可以请求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管理;其他中方干部的档案,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不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调动、辞职、解聘手续,以及考核、任免、奖惩和工资变动等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下列中方干部建立档案: 
  ⒈招聘的社会待业人员; 
  ⒉招聘在职干部,原单位未转档案的; 
  ⒊招聘的离退休人员。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干部被企业辞退、自行辞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或自谋职业。其中,组织委派、推荐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或报请当地人事部门协助安排。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