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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15 生效日期: 1988-04-15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廿八日闽政(1987)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这是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65号文件,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重要依据,现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做好印刷业的清理整顿和发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市凡是营业性的印刷、复印、替写、拍摄文件资料及晒图、印制各种料质袖章、胸章、符号、标志、旗帜等厂、社、店均应列入印刷业,按《暂行办法》管理。 
  二、印刷物品除《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有规定外,凡承印保密的文件、资料、图纸、证件、有价票证、证券及其他重要票证、袖章、胸章、符号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承印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介绍信,经市、县公安机关审定,开具《准印证》到指定印刷企业承印。 
  三、凡经营印刷业者都必须通过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对开业以来遵纪守法的情况,已发生的各种案件,事故进行全面清理,从中吸取教训,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并依照《暂行办法》规定,建立各种组织、制度,提出改进办法和措施。 
  四、凡原经营印刷业的单位(同安县除外),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影印本),连同清理整顿情况报告,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逾期未申请者,不准营业。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2.要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力量和相应的固定工人(本市常住人口持居民身份证,非常住人口持暂住人口证)。 
  3.经营使用的房屋、场所符合安全规定。 
  4.建立和健全承收、制作、检验、监印、监销、保管、取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经公安机关审定批准承印保密件的企业,当设置保密车间、保密员,并建立严格登记、监印、监销等保密制度。保密员和保密车间工人必须政治可靠,纪律性强、作风正派、填写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公安机关审查培训后,方可上岗位。 
  印刷业的铸字、排版车间要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铅字不得出售、转借。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单位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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