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给未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处以下离休干部增发交通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1 生效日期: 1988-06-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老干字[88]20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 
  根据老干部离休后“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现决定给未实行“用车定费包干”办法的处以下离休干部增发交通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1988年6月份起给处级(不含处级和享受处级待遇)以下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交通费10元。增发交通费后,凡用车均按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离休干部专用汽车的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京老干字〔1987〕第15号)中的有关规定收费。 
  二、增发的交通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内列支;商业在“其他支出”中列支。 
  三、增发交通费后,原上下班交通补贴(二元)仍继续发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