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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农村户口的中学代课教师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05 生效日期: 1988-05-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财政研[1988]20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农村户口的中学长期代课教师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问题通知如下: 
  1.农村户口的中学长期代课教师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比照京财预(1988)609号文件第8条“农村户口的小学代课教师,在代课期间发给补贴。并按本市在职职工补贴标准,随工资按月由学校发给本人,补贴资金由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的规定执行。 
  2.此规定从1988年5月份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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