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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专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3 生效日期: 2006-04-13
发布部门: 中央国债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文号:
各银行类结算成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通知》(银办发[2006]68号)的要求,为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现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专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在我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各银行总行,使用现有自营托管账户作为出质账户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并向我公司提交《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附件一); 
  已在我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各银行的授权分支机构,使用现有自营托管账户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并由法人(总行)向我公司提交《结算成员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登记表》(附件一),并明确每家分支机构办理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的出质债券的托管账户是法人(总行)自营账户还是其授权分支机构的自营账户。 
  二、未在我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如需办理大额支付系统自动质押融资业务,且其出质债券账户使用其法人(总行)的自营账户的,应由法人(总行)向我公司提交《未开户银行类分支机构自动质押融资专户开户申请书》(附件二)一式两份,我公司收到后办理开户手续,出具开户确认书。此类专户只能参与自动质押融资业务。 
  专户开户费为人民币500元/户,于开户时一次性缴纳。 
  三、开立专户的银行分支机构,如被总行授权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则需按我公司《债券托管账户开销户规程》([2002]第2号)的规定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手续。 
  我公司相关业务联系人: 
  托管部:戴武装(88087977)、刘波(88086303) 
  财会部:李振铎(88086328)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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