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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22 生效日期: 1988-01-15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1988]3号
  一、为贯彻落实“质量第一”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对本市工业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的暂行规定,使产品质量在企业和职工劳动效果的评价及利益分配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调动企业和职工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 
  二、市各工业局、总公司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实行质量否决: 
  (一)重点或主导产品没有完成质量考核指标计划的; 
  (二)产品经国家经委、国家各部、广东省经委、广州市经委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违反质量标准规定,把不合格品当成合格品或提高产品质量等级出厂的;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影响人身健康、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经济损失以及损害用户利益和我市声誉的; 
  (五)企业经过重大技术改造或基本引进设备,投产两年后,因企业责任产品质量仍达不到改造、引进规定等级标准的。 
  三、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企业,除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外,其企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情节轻重,对企业的奖金(包括承包基数分成部份的奖金)、浮动工资、3%的工资晋级权限、优质产品加价及其他优惠政策或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评先等,给予部份或全部的否决;可以给予限期整顿、通报批评、停产整顿处理;还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取消优质产品及质量管理奖称号、撤销生产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厂长职务等处理。 
  四、具体否决的实施办法,由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企业、区、县经委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本规定颁布三个月内拟订、报市经委批准后执行。 
  五、企业或责任人员被质量否决后的被扣罚的款项,应按规定期限缴交企业主管部门,作为“质量基金”,用于奖励产品质量或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企业、集体和个人。 
  “质量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被质量否决后扣罚的金额应在“职工奖励基金”中支付。 
  六、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评价标准、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做到评价准确,否决恰当。 
  企业对质量否决不服的,在接到质量否决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可向作出否决处理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也可向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部门申请质量仲裁;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仲裁的,该质量否决处理通知书即发生效力。 
  七、企业内部必须实行质量否决权。要把质量否决作为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承包经营责任和职工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工资、奖金分配以及评先、晋升的依据之一。具体实施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报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建筑、商业、交通、农业等系统,由广州市城建委、商委、交委及农委根据行业特点,可参照本规定,实施质量否决权。 
  九、对市直属企业行使质量否决权,参考对口行业规定,由广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执行。 
  十、广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实施本规定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起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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