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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7 生效日期: 2003-07-17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3]4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价格和收费的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和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调查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农村价格和收费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当前我省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全省已有10个市43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研究部署,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在全省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以乡(镇)政府为基础。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乡(镇)政府要将农村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同时要在村(街道社区)聘请一批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乐于为农民服务的同志担任农村价格监督员,形成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三、农村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长效管理,负责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农村价格秩序;监测涉农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调查反馈农民对农村价格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调农村价格矛盾和纠纷,接受价格咨询并协助办理价格投诉举报;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等。 
  四、农村价格监督员的任务是:向村民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协助做好公示制度的长效管理;调查了解村民对农村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意见,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对涉及村民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广大村民的合法权益;为村民提供价格信息服务等。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路子,努力开创我省农村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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