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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18 生效日期: 2006-04-18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办标函[2006]2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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