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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3]161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决定对预防、治疗“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其他相关商品加强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保持药品、医疗服务、卫生防疫和医用耗材等价格水平的稳定。 
  二、对预防、治疗“非典型肺炎”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白醋、医用口罩、熏香、食盐等商品,各零售企业不得借机提价销售,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发“非典”财。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四、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密切注意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趋势,及时报送信息。有关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另行通知特此通知。 
 
 
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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