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头孢氨苄等7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8 生效日期: 2003-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3]158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现将头孢氨苄等7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除附表中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药品,其余均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29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2:43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二○○三年四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