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3]158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管理政策规定,现将头孢氨苄等7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在本市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在国家计委制定公布其最高零售价之前,凡在本市销售表列药品,其价格不得高于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原在我局备案价格高于表列价格的一律废止。
二、除附表中明确特指剂型规格的药品,其余均统一按表列剂型规格规定的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本通知中涉及的中标药品,其价格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不高于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低于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仍按我局制定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执行。
四、对于已按通用名公布过最高零售价药品中未列剂型规格,未经我局重新核定价格一律不得在本市销售。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附件
1:29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2:43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表(略)
二○○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