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 2003-03-19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
发布文号: 京价(办)字[2003]115号
 
各区县物价局,海淀区计委,亦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3]3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内容。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各区县政府及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 
  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按照《北京市定价目录》(京价(政)字[2002]393号)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工作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在3月底以前报市物价局办公室。市各有关部门也要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送市物价局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㈠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各有关部门的“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和自查自纠报告,要在5月10日前报送市物价局办公室;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总结在7月31日前报送。 
  ㈡清理工作结束后,市物价局要在政府网站公布经过清理现合法有效的文件目录。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在本地区通过公开的方式公布合法有效的文件目录。 
  ㈢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单位在自行纠正超越权限制定的文件时,应及时通知文件涉及的有关部门暂时停止执行,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市物价局联系电话:62352471,62046624 
  联系人:李虹、 周大庆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略)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