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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举办2006年中国美发美容技能大赛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选拔赛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5 生效日期: 2006-04-0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社鉴函[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国美发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展示美发美容行业的绚丽风采,树立行业新形象,推进该行业的国际交流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决定举办2006年中国美发美容技能大赛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选拔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积极促进美发美容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提高,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交流层次,提高全民审美素养;选拔优秀选手参加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促进亚洲各国和地区间美发美容业的技术交流,更新观念,引导时尚健康的行业潮流。 
  二、竞赛组织 
  本次大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办,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会同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具体承办。大赛由主、承办单位共同组建2006年中国美发美容技能大赛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选拔赛组委会,作为大赛的领导机构。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负责大赛日常组织工作。比赛设立评判委员会(名单另行印发),负责大赛技术指导和评判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成立赛区组委会,负责各赛区的竞赛组织工作。 
  三、竞赛项目及标准 
  (一)竞赛项目 
  1、美发类 
  (1)成人组(选手年龄限18周岁以上) 
  女士剪发与吹发项目; 
  男士剪发与吹发项目; 
  女士晚宴发型项目; 
  女士长发造型项目; 
  女士时尚发型项目; 
  男士时尚发型项目。 
  (2)青年组(选手年龄限16-23周岁。全部使用公仔头) 
  女士剪发与吹发项目; 
  男士剪发与吹发项目; 
  女士晚宴发型项目。 
  2、化妆类 
  (1)晚宴妆项目; 
  (2)新娘妆项目; 
  (3)梦幻化妆项目; 
  (4)时尚生活妆项目。 
  (二)表演类 
  1、形象设计项目; 
  2、美容纤体项目; 
  3、国际交流项目。 
  (三)竞赛标准 
  省级选拔赛以各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以上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为依据。全国决赛以各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三级以上理论知识和技能要求为依据,其中理论知识考试占总成绩30%,实际操作占总成绩70%。 
  四、竞赛方式 
  本次大赛分选拔赛和全国决赛两个阶段。选拔赛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大赛实施方案和技术文件等要求自行组织进行;全国决赛由大赛组委会统一组织,各省、市、自治区选派选拔赛成绩优秀的选手参加决赛(参赛名额另行通知)。选手的个人成绩在计算个人名次的同时,计入本省、市、自治区团体成绩。 
  五、报名及参赛条件 
  由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局)组织各地选拔赛报名工作;也可与当地美发美容行业组织合作共同开展推荐工作。全国决赛报名工作由组委会另行通知。 
  从事美发美容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年龄在18周岁以上(青年组为16岁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美发、美容、化妆、造型的从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 
  六、竞赛内容 
  竞赛职业的标准、考核大纲、竞赛模式和技术文件等内容请查询中国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信息咨询服务网站(www.cettic.cn)。决赛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另行下发。 
  七、奖励 
  (一)获得成人组女士剪发与吹发、男士剪发与吹发、女士晚宴发型、晚宴妆、新娘妆、梦幻化妆项目全国决赛第1名的选手入选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国代表队,并由大赛组委会给予适当资助参加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赛后报请劳动保障部批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同时由大赛组委会授予金奖,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二)获得成人组女士剪发与吹发、男士剪发与吹发、女士晚宴发型、晚宴妆、新娘妆、梦幻化妆项目全国决赛第2-3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银奖,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同时获奖者入选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国代表队,并由大赛组委会给予适当资助参加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三)获得女士长发造型、女士时尚发型、男士时尚发型、时尚生活妆项目全国决赛第1名的选手,报请劳动保障部批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牌;由大赛组委会授予金奖,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对第2-3名的选手大赛由组委会授予银奖,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四)对获得青年组各项目全国决赛第1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金奖,第2-3名授予银奖,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五)各项目全国决赛第4-6名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授予铜奖,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六)获得成人组各项目全国决赛1-10名的选手,获得青年组各项目1-6名的选手,经核准后,晋升一级职业资格(最高至国家二级);“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已为技师的,可晋升至高级技师,由获奖选手所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七)进入全国决赛且成绩合格的选手,经核准后,对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的人员,晋升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由获奖选手所在省、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对全国决赛中成绩优秀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奖和荣誉证书;对其他入选决赛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向其颁发参赛荣誉证书。 
  (九)参加表演项目和国际交流项目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优秀表演奖、国际交流奖和荣誉证书;其中形象设计项目的前3名获奖者将入选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中国代表队,并由大赛组委会给予适当资助,参加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十)大赛组委会对团体成绩优异的省市颁发团体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组织奖。 
  八、时间安排 
  (一)省级选拔赛:2006年5-7月; 
  (二)全国决赛:暂定2006年8-10月; 
  (三)决赛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具体时间及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九、竞赛经费 
  各省、市、区承担省级选拔赛的所有费用;参加决赛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全国决赛其他费用由大赛承办单位负担。 
  请各地区、各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在美发美容从业人员中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赛前训练工作,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人参赛。要通过竞赛促培训、促学习,带动和激励广大美发美容从业人员爱岗敬业,苦练技能,人人争当技术能手。 
  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罗红英、茹永静、孙雅歆、王颖 
  联系电话:0571-85912282,13616558339,13801247898,010-84661072 
  传真号码:0571-87920967 
  通讯地址:杭州市凤起路凤起大厦南楼307室 
  邮政编码:310006 
  附件:2006中国美发美容技能大赛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选拔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二○○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2006年中国美发美容技能大赛暨第31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选拔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刘 康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副主任 宋 建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副主任 
  朱绍平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贾伟一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竞赛处处长 
  章凤仙 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会长 
  陈小克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 
  委 员  
  王 颖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技能竞赛处副处长 
  吴 钧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副处长 
  邵桂四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副主任 
  乔淑华 北京华辰文化发展中心董事长 
  罗红英 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副会长 
  陈宝岩 辽宁省美容美发商会副会长 
  潘立生 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秘书长 
  技术总监 乔淑华(兼) 
  组委会办公室  
  主任 潘立生(兼) 
  副主任  
  王继亚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助理调研员 
  郑群敏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孙雅歆 中华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副会长 
  郭 城 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副会长 
  韦秀华 浙江省美发美容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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