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86号
宣武区物价局:
你局报来《关于对街道办事处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文件中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街道办事处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保洁面积仍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发布的《街道办事处向单位、居民收取保洁费的通知》(京价收字[1992]第408号)规定执行,即:保洁面积(不包括自行负责的门前卫生责任区)按该单位沿街巷长度乘街巷宽度(街巷两侧都有单位的,双方各负担50%费用;有便道的按便道宽度)计算。不得对单位自行负责的门前卫生责任区强制收取保洁费。
特此批复
二○○三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