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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普通高校公办民助二级学院试行学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8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2]316号
      鉴于市教委已经批准同意天津医科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财经学院、天津商学院、天津理工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天津中医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等11所院校,借鉴外省市经验,试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本科二级学院。经研究,现将上述院校举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本科二级学院学费试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2000元。一般专业指除特殊专业和艺术类专业以外的专业。 
  二、特殊专业学费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5000元。特殊专业指外语类、计算机及其应用、临床医学、建筑学,理工科(含医学)专业中的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环境工程、麻醉学、口腔医学。 
  三、艺术体育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一)表演、导演、摄影、指挥、美术专业每生每学年20000元。 
  (二)理论、教育专业每生每学年16000元。 
  (三)其他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8000元。 
  四、住宿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学校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0]4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有关规定。 
  (一)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4年,届时根据办学条件、办学成本等情况核定正式标准。在此期间,若国家下达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本科二级学院主要面向外省市招生,其招生计划不得挤占普通高校原招生计划及扩招计划。 
  (三)到2004年底,上述公办民助、民办公助本科二级学院必须实现“四独立”的要求,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实行财务经济独立核算,做到独立办学。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一律改按国家规定的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四)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有关学校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学费收入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二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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