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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有关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20 生效日期: 2002-03-2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法发[2002]3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56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2〕056号 2002年1月25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我市重新清理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市政府办公厅〔1993〕厅秘字67号文件,现将你局劳动鉴定收费(编码15400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职工致残程度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对因病、伤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的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收费标准 
  (一)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每例收取200元劳动鉴定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因病、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退职职工的鉴定费,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费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否则,由申请方负担鉴定费。 
  (二)对劳动鉴定不服申请复鉴的,复鉴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原鉴定方支付鉴定费,复鉴不改变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方支付出鉴定费。 
  (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京价(收)字〔1994〕第14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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