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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渝中区鸥鹏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2 生效日期: 2001-02-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82号
 
重庆鸥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鸥鹏电子商务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1999年10月你公司向我局申报时,提供有鸥鹏大厦己入住业主与物管公司共同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级别(商场一级、写字楼二级)和收费标准(商场9.81元/平方米.月、写字楼4.85元/平方米.月)的意见,物管公司也承诺对商场补装防盗监控设备。现根据你司申请:因考虑到诸多因素,对商场内暂不安装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目前鸥鹏大厦有中央监控消防设备、有中央空调、自备发电设备、二次加压供水、优质电梯,商场每层扶梯有2台;每层楼均有公用卫生间,卫生间设盥洗盆;有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并配置有绿色植物。具备上述条件后鸥鹏大厦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调整后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商场:由9.81元/平方米.月降为8.00元/平方米.月; 
  2、写字楼:因与原申报条件相同仍维持原标准4.85元/平方米.月. 
  (二)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原市物价局渝价[1999]549号文件作废。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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