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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4 生效日期: 2006-02-1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办〔2006〕15号
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我国承诺在2009年年底之前淘汰所有作为加工助剂的四氯化碳。为此,我局先后于2004年和2005年下发了《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和《关于实施四氯化碳生产配额许可证、使用配额许可证及销售登记管理的通知》(环函〔2005〕289号),对四氯化碳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为确保履行国际公约规定控制目标如期实现,现就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地不得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加工助剂的生产装置(线)。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使用四氯化碳作为原料生产非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装置(线)建设项目,应先经我局核准并核发四氯化碳原料使用配额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方可受理该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三、违反上述规定建设的生产装置(线),由项目所在地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拆除,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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