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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07 生效日期: 2000-12-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783号
 
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经我局审查你司申报的环境、设备设施条件及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你司重庆汽摩配件整车交易中心商场(餐饮、娱乐)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配件市场门面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四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商场:5.50元/平方米·月(含室内公用卫生间、公共通道的清扫、保洁); 
  2、写字楼:5.50元/平方米.月(含楼层内公用卫生间、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的清扫、保洁) 
  3、配件市场门面:3.50元/平方米.月(含楼层内公用卫生间、通道、楼梯间、电梯间的清扫、保洁); 
  4、库房:3.50元/平方米.月(含24小时存取货服务); 
  (二)钢材市场门面和上述服务范围内对业主和用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承诺的按承诺办。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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