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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沙坪坝区芳草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 2000-11-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742号
 
重庆武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及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小区绿化率达到35%以上,有中心花园、雕塑、喷水池等;小区有幼儿园、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活动用房;有游泳池(采用美国原装优质循环水处理设备)、羽毛球场、室外儿童游乐场、会所及老年人、儿童休闲活动的设施;小区配置有中央监控消防设施、中央监控电子防盗设备及可视对讲防盗系统,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服务。达到上述条件后芳草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住宅公共服务费:可根据你司在售房时与购房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无电梯的住宅应在高层住宅收费中扣除高层电梯使用费)。 
  (二) 小区经营用房和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按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小区办公用房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标准按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四、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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