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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3 生效日期: 2003-10-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3]10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已经施行,为了增强操作性,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程序 
  (一)市政府成立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镇区工业园区的认定、落实优惠措施以及处理日常事务。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外经贸局1名副局长任副主任。 
  (二)各镇区需要设立工业园区,不论是镇区投资设立还是外商或民营企业家投资设立,均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向办公室申报认定材料,办理认定事宜。 
  (三)对确实已没有1000亩集中连片土地可供开发的镇区,可适当放宽园区面积限制,但必须经过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申报的工业园区必须符合《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的认定材料必须包含: 
  1、申请书; 
  2、本镇区用地规划; 
  3、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4、园区基础设施规划图; 
  5、园区环境保护规划图; 
  6、园区消防规划图; 
  7、园区管理机构及服务设施的资料; 
  8、如果是整合的园区,还需提供园区内已有企业名单、具体位置、占地面积等资料。 
  (五)办公室将收到的申报材料分别转到相关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根据《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的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各项审核手续,提出审批意见。 
  (六)各职能部门完成各项审批后将材料送回办公室,办公室组织市外经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局、市公安消防局等部门组成认定小组,赴实地勘查,明确界定工业园区的边界、园区内建成区面积和未来开发面积,并向领导小组撰写书面报告。智能化园区的认定,必须待园区按智能化的要求建设,并成一定规模时,由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审后报领导小组。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报告研究讨论。符合要求的以市政府文件形式加以确认。 
  二、费用返还程序 
  (一)经市政府认定的镇区工业园区享受《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规定的费用返还优惠。认定前已开发的工业用地、认定前已在园区内的企业、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均不享受此优惠。 
  (二)园区优惠措施涉及费用返还的,一律实行先征后退。 
  (三)园区享受优惠的具体事宜,由各镇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具体操作办法是: 
  1、项目土地办证费用按“全额缴交,年终返还”的方式操作。具体项目办证时,用地单位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收费标准逐宗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市财政局于年终一次性将市收部分30%返还镇区。 
  2、使用市财政周转金、已办理报批的地块项目,用地单位在全额缴交有关费用后,市财政局将市留成部分30%返还镇区。 
  (四)费用返还与用地审批同步办理。在受理项目用地审批的同时,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审批。办理项目用地费用返还的步骤: 
  1、镇区审核。非扶贫镇区用地单位向属地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用地申请,11个扶贫镇填写《东莞市返还扶贫镇村用地市收费留成部分申请表》,经镇区国土、财政分局联合审核后,由镇政府领导审批,并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 
  2、市审批。镇区国土资源分局将返还费用的具体项目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用地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台帐制度逐宗按项目确认返还费用的面积、金额,送市财政局,年终返还。 
  (五)园区内市镇两级税收分成比例按园区认定前后来划分,认定前园区内已有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分成比例为5:5;认定后新办企业所产生税收按市40%、镇区60%分成。具体步骤是: 
  1、园区新办企业镇区分成比例提高部分(10%)作为专项分成,与原市与镇区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镇区税收分成分别办理; 
  2、年度终结后10个工作日内,由各镇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将园区认定后新办企业名录上报办公室审核,在审核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名录分别送达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收到企业名录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园区认定后新办企业的上年度缴税情况(分税种)整理汇总,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园区认定后新办企业的缴税情况,计算出各镇区应分成数,在3月份返还镇区财政。 
  (六)园区内新办企业要享受增值税优惠,由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及纳税证明,镇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事宜。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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