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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10 生效日期: 2000-10-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经费字[2000]3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当前我省福利分房工作已经结束,大多数居民对自己的住房已拥有全部产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进一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切实维护住户利益,并促进物业管理服务业的健 康发展,各级物价部门要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进一步抓出成效。 
  一、各级物价部门在审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过程中,要把握好居民承受能力与物业企业健康发展的最佳结合点,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的制定收费标准,做到即要维护住户利 益,又要注意保持不同设施,不同服务水平小区之间的合理比价,促进物业服务管理行业的 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听证会制度。各地在确定收费标准前必须按听证会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由住宅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等有关方面 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 
  三、加快对已建成入住住宅区服务收费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地要加快收费标准核定进度,要做到住宅区入住与核定收费标准同步进行,不得出现未经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就收费的 情况。 
  四、目前,物业管理企业在提供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住宅区入住率低、前期管理费不到位、与居委会等单位在管辖服务的范围及收费等问题上有冲突、亏水亏电以及费用收缴困 难等问题。各级物价部门要在做好价格管理的同时,在调查研究和协商的基础上,与有关部 门一起,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与政府职能的政策界限,明确各自的收费范围;明确供水供电 供气等单位的产权界限和严格区分责任范围。今后当地物价部门在核定城市住宅区物业服务 各项收费标准时,要会同房管等部门协助住宅区管理委员会把住宅区内的干道、路灯、排水 、供水(包括二次加压)、供电、供热、供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范围与有关主管部门界定 清楚后,再核定该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各项收费标准。已核定过物业服务收费的住宅区,上述 设施维修范围没有界定清楚的要抓紧界定。住宅区内的干道、路灯、排水设施是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一部分,这些设施的维护应由其城市的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热、气的供应应直 接到户,其各项费用应在价格中体现,其设施维护应由有关的专业部门负责,如专业部门委 托物业管理企业维护,可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委托费用。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协助房 管部门抓紧建立各住宅区管理委员会。 
  五、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各项政策。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各地应根据省政府197号令及省局《实施细则》的原则,结合当地实 际情况,针对一些专项问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当前各地要抓紧制定各住宅区公用设施维修费标准的核定办法,以确保公用设施维修费用支 出的合理性。对高层住宅电梯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上按人员工资、电费、电梯运行维修费 计算,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具体由各市根据住宅区实际情况确定。各地还要加强对非住宅 区,分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和深化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方面对物业管理有偿服务收费的认识。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舆论工具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各项政策的宣传,促使居民和物业 管理人员尽快转变陈旧观念,使社会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比较全面的认识。 
 
 
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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