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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 2003-06-05
发布部门: 三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明政文〔2003〕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开发建设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以下简称金沙园),是我市落实全省构建“三条战略通道”和同时推进“三个层面”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对拓展三明市工业发展空间、全面提 
  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和整体竞争力、带动全市经济新一轮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金沙园开发建设步伐,吸引境内外客商到金沙园投资兴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职责权限 
  (一)成立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领导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审查、监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项目、土地、资金管理制度; 
  3、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4、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沙县成立三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国建设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由沙县研究确定。 
  (三)设立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管委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l、组织制定园区的总体规划布局、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整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经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2、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园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3、负责入园项目、企业的资格审查把关; 
  4、负责办理园区项目用地、改变土地用途、红线调整、房地产转让和拍卖等申报手续,需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管委会统一代办; 
  5、负责政府投入园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按国区规划,组织建设和管理园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组织园区招商引资及技术交流与合作; 
  8、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9、制定招商引资、人才引进、产业扶持、优惠地价等方面激励政策; 
  10、履行市、县政府授予园区的其它职责。 
  (四)金沙园的开发形式和管理体制: 
  金沙园采取‘市县联办、以县为主”的形式开发建设。 
  市政府赋予金沙管委会在园区内行使市级相关部门经济管理权限,业务上受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不能下放的职能,或需转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由市政府相应职能部门 
  开辟“绿色通道”为金沙园服务。 
  金沙园建设发展公司作为金沙园开发建设的经济主体,受金沙管委会领导。 
  二、相关政策措施 
  金沙园除享受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园区开发建设和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003]56号)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政 
  策: 
  1、园区内项目建设用地经农转用、征用审批后,项目可先在园区内“落地”,一个月内再申请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2、在金沙园内设立企业,可实行边建设、边注册(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市、县相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办理。金沙管委会协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金沙园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3、金沙园建立相对独立的一级财政。入园企业2003-210O年上缴财政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金沙园地方财政净所得部分,全额留给金沙园,用于还贷及滚动开发。在园区财政尚未设立独 
  立征管机构和金库前,入园企业产生的税收上缴县级金库后,由沙县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结算,采取平时资金预调度、年终进行总结算的办法返还给园区。 
  4、市、县财政从20O3年起2年内,每年安排600万元(市、县财政按5:5比例)专项用于园区贷款贴息。 
  5、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内企业乱收费。园区内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按规定应上缴省及中央部分外,其他一律免收。必须的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限的5O%收取。 
  6、市、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园区内企业实施常规性检查,须经管委会同意,并由管委会统一安排。 
  三、发展“飞地工业” 
  1、三明市市属现有企业搬迁到金沙园落户的,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明政文[2OO3]56号)第22条第2款执行。 
  2、市直部门(单位)招商引资的项目到金沙园落户,其企业统计指标作为市属企业由沙县统计局统计,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扣除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后,原则上按市、县政府对金沙园的投资比例分成,具体由市、县两级政府协商确定。 
  3、鼓励其他县(市、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到金沙园落户,兴办“飞地工业”,项目投产后,其企业统计指标归招商引资方由沙县统计局统计,财税收益由招商引资方与金沙管委会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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