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价房[2000]第202号
各辖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市各物业管理企业:
《常州市住宅区共用设施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1998]110号)规定,房屋建设单位将其竣工的新建住宅区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时按规定支付的综合交接费,按该项目总投资额1.5-2%的比例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为进一步明确综合交接内容,理顺收费环节,便于具体操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确定如下:
一、综合交接费结算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由有关部门定额收取,其中12元转入住宅区共用设施维修资金,2元作为环卫交接经费,1元作为街道交接费用。
二、各住宅区所涉物业管理企业、环卫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明确自己在综合交接中的职责,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交接费用。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凡是未办理综合交接费结算手续的新建住宅区,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四、各辖市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