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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 2000-07-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0]298号
北京市地方煤炭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资格审查费和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请示》(京地煤办[2000]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办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证工作中执行以下收费标准和规定: 
  一、对国有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矿进行审查、 颁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每矿1600元。 
  二、对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矿长、隶属关系等无需到现场进行审查的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三、此项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你办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五、本函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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