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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管理,规范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运输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均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九座以上含九座)必须安装里程计价装置,按里程计费。无计价装置或不使用计价装置者,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第四条   收费标准:(一)九座以下(含九座)各种类型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为三公里,基价5.00元,车公里租价为1.60元。 
  (二)十座以上(含十座)客运出租汽车基价里程为六公里,基价1.00元;划分三公里为一个区段,租价为每人公里0.15元。 

    第五条   各种类型的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中均含客运附加费、乘客保险费等费用。 

    第六条   计价办法:(一)里程计费。九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乘客实际租用里程不足基价里程时,按基价里程计费,超过基价里程按实际营运里程计费。 
  (二)等时费。九座以下客运出租汽车免费累计等时为十分钟。超过规定等时的,每超过五分钟加收一公里租价,超过时间不足五分钟,按五分钟计算。 
  (三)空驶费。九座以下客运出租汽车单程载客三十五公里时,可按超过里程收百分之五十空驶费。十座以上客运出租汽画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加收费。当日二十二时至次日五时租用九座以下客运出租汽车的,基收费标准每车公里加收0.2元夜间行驶费,但基价里程之内不加收夜间行驶费。十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夜间不得加收夜间行驶费。 
  (五)包车计费。租用各种类型客运出租汽车在四小时以内者(含四小时)按半日计费,超过四小时按一日计费。日包车时间为八小时(不包括司机就餐和休息时间)。九座以下客运出租汽车日包车租价为180元,每超一小时加收费22.50元;十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日包车租价为360元,每超一小时加收费45元。 
  (六)退车费。电话租车或预约租用车辆提前一小时退车者,不收退车费,不足一步时但车已发往用车地点,租方应按往返实际里程的百分之五十缴纳空驶费(没发车者不收费)。预约日包车,提前两小时退车者不收退车费,不足两小时要求退车者,按日包车租价的百分之二十缴纳退车费。 

    第七条   各种类型客运出租汽车允许每位乘客免费携带五十公斤重行本或物品,超过五十公斤时,每十公斤(不足十公斤按十公斤计算)每公里加收0.10元。但不允许超过车辆额定载荷。 

    第八条   凡经营者客运出租汽车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使用统一发放的收费票证(收费票证分计价器打印票据和手工填写票据二种),对不使用统一票证的,没收其全部非法票证和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至3倍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倒卖、转让票证的,没收全部票证和收入,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九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客运出租汽车的价格执行情况,被检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接受检查,服务管理。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在车身明显部位粘贴本车型计价标签,正确使用计价装置,接受广大乘客监督。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计价装置在运行中必须保持完好,达不到要求的,需终止营运。凡不使用计价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和不执行出租车运价的,按《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八条(一)项规定,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3次以上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庆市交通局、大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1997年发布的《大庆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庆交联[1997]3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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