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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粮食局关于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粮食局
发布文号: 冀价农字[2000]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0]30号)精神和北方区夏粮收购价格衔接会议确定的价格意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今年我省小麦收购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小麦收购价格政策 
  1、小麦收购价格。以中等白麦为标准品(不分软硬质),收购保护价调整为每500克( 下同)0.57元,定购价按保护价执行。 
  2、品质差价。混合麦(相当于原花麦)低于白麦0.02元,红麦低于白麦0.05元。 
  3、等级差价。由原来的等级差率改为按等级差额执行。同品种小麦的等级差价,三等以上每相邻等级差价0.02元,三等以下每相邻等级差价0.03元。 
  4、优质优价。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优质小麦,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购价格。 
  5、经批准允许到市场或农村收购粮食的企业,必须执行国家的粮食价格政策,一般品种的小麦收购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优质品种按优质优价原则协商确定。 
  6、执行时间。以上价格政策规定从新粮上市起执行。 
  7、搞好价格衔接。与毗邻省市接壤的县,在周边省市收购价格发生变化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按对等衔接的原则,确定衔接的收购价格。但须报省物价局、粮食局备案。 
  二、其它有关问题 
  8、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政策,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 。 
  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按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组织收购,不准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或变相降价收购。 
  9、加强监督检查。在粮食收购期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各品种、各等级的收购价都要在醒目位置张榜公布,便于群众监督。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拒收限收、降价亏本销售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保证国家粮食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OOO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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