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布)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皖政[1999]50号)精神,我省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将早籼稻、红小麦、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这类品种的定购任务,相应调整为同等数量的花(白)小麦或中、晚稻,具体品种的定购计划,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报省粮食局备案。
二、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允许和积极鼓励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布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三、加强粮食收购主体的资格审查。对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主体,即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粮食局制订资格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粮食局审批,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对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粮食品种的收购主体,继续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收购市场主体增加的新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市场管理力度,防止私商粮贩借口收购早籼稻和红小麦,非法收购花(白)小麦和中、晚稻,扰乱粮食收购秩序,冲击粮食顺价销售。要注意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