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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6 生效日期: 2000-03-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2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 
 
  为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调控,规范价格构成和价格行为,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经济适用住房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价格调控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当年用地计划基础上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兴建,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按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含安居、解困、解危、统建住房)。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价格都应列入政府调控的范围,执行价格管理规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办法、定价原则、计算公式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中央在黔、外省(区、市)在黔、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省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地、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地、州、市物价部门管理;县(市、区)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县(市、区)物价部门管理。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确定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严格执行本文所规定的价格构成,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及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三项因素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征用土地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是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必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的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列入施工图预(结)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暖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是指用于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各种公共管线和道路工程费用,包括住宅区内道路、供水、供电、燃气、排污、通讯、照明、绿化、环卫等设施建设费用。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费是指为住宅区服务的独立的非营业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包括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列入住宅区施工图预算项目的幼儿园、公共停车场、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建设费用。 
  5.管理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发生的各项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正常合理的销售费用等项支出的实际发生费用,但最高不得突破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费之和的2%。 
  6.贷款利息,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期间,为筹措建设资金而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根据当地银行提供的本地区住房建设占用贷款平均周期、平均利率的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利润。 
  利润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的合理纯收入。按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费之和的3%以下确定。 
  (三)税金。 
  税金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和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相关税收,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四)计算公式: 
  每平方米基本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实际可售房屋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基本价格×(1±价格浮动率)±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朝向差价代数和为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安排楼层、朝向差价,在不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的±10%内确定销售价格。 
  四、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成本 
  (一)非住宅小区的公共建筑建设费。 
  (二)住宅区内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设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四)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赞助、捐款及其他各种与开发经营无关的费用。 
  (五)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六)其他按规定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费用。 
  五、申报程序及交易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预售)前,向物价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填报省物价局制定的《贵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核表》。未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房屋,不得上市销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证。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关于要求审批“×××小区或项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报告(正式文件); 
  2.开发经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投资计划(复印件); 
  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6.征地拆迁补偿费资料(复印件); 
  7.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发包合同(复印件); 
  8.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和同期贷款利息证明(复印件); 
  9.税务部门出具的其他税收证明(复印件); 
  10.缴纳政策性收费评定文件(复印件); 
  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评定文件(复印件); 
  12.其他有关定价资料(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物价部门审批的销售(预售)价格文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购房者的监督。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以挂牌形式标示以下内容: 
  1.座落位置、结构、规格、房屋形式、面积(建筑面积)、朝向、楼层; 
  2.计价单位、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率; 
  3.代收代缴的具体税费项目及标准; 
  4.调整价格时间及幅度; 
  5.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必须标示的内容。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公开标明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国家规定的除外)。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当地或上一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1.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价办法的; 
  2.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3.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的; 
  4.虚报、瞒报、故意漏报计价基础和证明材料的; 
  5.擅自向经济适用住房摊派收费的; 
  6.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者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标价手段蒙骗购房者的; 
  7.采取欺诈手段重复收取已计入房价的各项费用的; 
  8.违反代收代付费用征收规定,牟取非法利益的; 
  9.拒不执行价格报批备案规定的; 
  10.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六、各地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反馈。 
 
 
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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