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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4 生效日期: 2004-02-0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乌政发[2004]1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的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3〕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76号),现就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经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进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的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都将产生深远影响。各区(县)、各部门应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全力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重点的政府“提速”行动,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都要对学习、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将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做到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深入浅出,讲求效果。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承办行政许可业务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培训工作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及其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市、区(县)政府工作部门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人员的培训,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也可参加其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支持下级部门参加区(县)政府举办的培训,并积极组织好本系统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于2004年7月1日前分期分批完成。 
  三、依法清理许可事项、许可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不少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抓紧清理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一)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主体清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并从市计划、建设、编制、体改、人事、监察、司法、公安、国土资源等单位抽调若干人员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也应成立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机构、指派专人承担具体清理任务,并于2004年2月10日前将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情况和成员名单、联系方式、办公地点等报送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清理的范围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任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行政机关之间的政府内部审批或者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为),不属于清理范围。在清理工作中,对本单位承担的审批类事项,不能确认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应当视作行政许可事项予以清理。 
  (三)清理任务的承担 
  根据国发〔2003〕23号《通知》要求,清理工作具体由市、区(县)、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据此,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由行政许可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清理,并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予以废止的建议;市属各委、局、办制发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主体清理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要求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清理结果及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清理许可事项的原则和标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及国务院《通知》要求进行。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在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且不得增设新的许可事项或许可条件。市政府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立法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的,该文件一律予以废止;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应重新制定文件。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施行的,依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 
  (五)清理结果的处理权限和程序:行政许可法没有规定必须公布撤销事项,但明确规定,依法实施的许可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公示,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据此,清理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许可事项,由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向市、区(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经法制机构核查,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确认,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加盖本级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确认专用章。实施许可的行政机关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在其办公场所依法进行公示,同时由本级政府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的许可事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委托依据,且只能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由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按照上述法定原则清理后,与《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一并提请确认,由本级政府公布。未经本级政府确认、公布的,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行政许可。 
  今后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由实施机关向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单》,由市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并发送《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确认函》后,方可实施。 
  (六)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1.区(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应于2004年3月2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1)清理情况的说明(含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数目、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目、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数目、不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数目等); 
  (2)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不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市属各委、局、办应于2004年3月1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下列材料: 
  (1)清理情况的说明(含组织领导、工作步骤、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数目、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数目、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数目等); 
  (2)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实施行政许可确认单(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填写一份确认单); 
  (4)对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供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按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依次摘要列出,对所列许可依据不全的,将不予确认。 
  3.以上材料均应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报送,其中,书面材料应使用A3纸,仿宋3号字体,使用WORD系统编辑。 
  4.对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清理任务,报送有关材料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在2004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中予以降级、降等。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强调上级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强调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国发〔2003〕23号《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据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应当切实履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职责。对有关行政许可的抽象行政行为,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全面落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施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从源头上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行为的适用依据合法有效;对有关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行政复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行为的复议申请,依法变更、撤销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不当行政许可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责任制度。加强行政许可评议和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对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承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的职责,由监察机关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责任,由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具体组织、承担。 
  五、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要坚决纠正内设机构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一个行政机关有多个内设机构办理行政许可的,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要大力推进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等便民、公开实施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级政府可以决定采取一个部门对外的方式,即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转送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统一答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政务大厅”服务方式,即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要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坚持政府信赖保护原则。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范围、程序规则等必须制度化、公开化,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并担任听证主持人;办理行政许可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案听证人员。建立完善的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程序制度。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必须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以检验、检疫、检测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逐步转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并由该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检验、检疫、检测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外,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坚决防止和杜绝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收取费用挂钩、以收取费用解决办公经费和人员福利等问题。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 
  国务院〔2003〕23号《通知》指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和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建设法治政府。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非常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而《行政复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2003〕23号《通知》均明确规定,这些工作由法制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在这方面依法承担着重要任务。因此,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属各委、局、办,都应当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工作法制化、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破除障碍和阻力,解决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设备设施等“大老难”问题,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作用。 
  联系电话:2815773 2819184一8722 
  附件: 
  1.列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建议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4.区(县)人民政府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略) 
  5.区(县)人民政府不予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略) 
  6.市属委、局、办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略) 
  7.市属委、局、办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略) 
  8.实施行政许可确认单(略) 
  9.提请确认的行政许可依据表(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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