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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10 生效日期: 2000-08-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发布文号: 国法秘函[2000]67号

中编办:
  你办《关于对国有重点林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法规条例解释的函》(中编办函[2000]12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中的“职责权限”,是指《森林法实施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主要包括核发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对某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20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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