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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部分中央部门办理下属二级以下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26 生效日期: 1995-01-26
发布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
  为做好中央部门下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根据我局《关于印发修订的产权登记表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65号)和《关于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综发(1993)6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部分中央部门办理企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委托事项函告如下:
  一、接受委托的部门负责办理下属二级以下(含二级,下同)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企业单位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在委托之列。

  二、办理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审定手续时,须加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受托部门专用的产权登记专用章,不能用其他印章代替;不能用受托部门专用的产权登记专用章办理开办、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三、接受委托的中央部门不得将下属二级以下企业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再逐级委托(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不得仿照刻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专用章,不得复印、复制、改变产权登记表。否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将收回委托权限。

  四、接受委托的中央部门应结合对下属二级以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金增减变动情况的监督、考核,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有关报表应严格审查,并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组织企业填报。

  五、一九九三年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从一月开始,五月三十日结束,七月十五日前将接受委托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情况汇总表和汇总说明,并附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的产权登记表,统一向我局报送。企业单位不得单独报送。

  六、各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应同时进行,其产权登记表由各部门审查后,在五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资源司审定。在报送一级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表时,要将其所属分支机构和向其他单位的投资情况逐一登记填列。
  请各部门在年度检查工作中,妥善安排,精心组织,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并及时总结经验,以利于今后工作的不断完善。

附:委托办理所属二级以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九九三年度检查工作的中央部门名单
1.农业部
2.林业部
3.水利部
4.国家气象局
5.国家地震局
6.国家新闻出版署
7.公安部
8.广播电影电视部
9.新华社
10.中国科学院
11.卫生部
12.文化部
13.国家科委
14.国家教委
15.民政部
16.国家体委
17.外交部
18.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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