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关于请求划转新疆天山汽车厂国有资产的报告》(中重汽财字(1994)3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将新疆天山汽车厂国有资产划转到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函》(新国业字(1993)46号)均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兼并新疆天山汽车厂(全民所有制企业)。产权兼并以该厂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务决算为准,帐面资产总额为4857.7万元,负债总额为3354.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万元,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国家所有者权益,相应减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总额。并按上列实收资本额调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国家资本金,同时按上列所有者权益额调增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的对外投资。
二、兼并后新疆天山汽车厂成为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全资子公司,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由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依据产权关系实施管理。
三、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拥有新疆天山汽车厂全部产权后,应按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组织专业化生产,发挥集团整体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