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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23 生效日期: 1997-03-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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