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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22 生效日期: 1993-03-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财外[1993]327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1138号文“关于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外字第113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农业厅(局): 
  为保证国外援助机构聘用的国内专家的正常工作,根据(92)财外字第53号(关于印发《关于接受国际无偿援助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2年12月31日 
 
  附: 
 
 
国外援助机构聘用国内专家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 
 
  一、为了保证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顺利开展工作,体现他们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受聘国内专家系指由国外援助机构提供工资和津贴,受国外援助机构委托,在国内从事受援项目一定专业工作的我国专家。 
  三、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工作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同外国专家一道工作的受聘国内专家,其国内出差的住宿费凭单据实报实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每日5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 
  (二)不同外国专家一道工作的受聘国内专家,其国内出差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日100元人民币包干使用。 
  四、受聘国内专家在受聘期间必要的城市间交通费,凭单据实报实销。 
  五、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可从国外援助机构提供的工资和津贴,在扣除上述开支后的净额中,按下列比例折成人民币提成给专家本人,作为奖励金。 
  (一)在职的受聘国内专家,按25%。 
  (二)离职或无职的受聘国内专家,按40%。 
  六、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负责同受聘专家进行财务结算。有关人民币和外汇额度留成,分别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如专家派出单位对专家收入要求分成,则由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与其协商,在聘用国内专家的单位留用的预算外收入中解决。 
  七、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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