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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利工程水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30 生效日期: 1991-10-30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维护工程效益,确保对工农业的供水,促进节约用水,现对《吉林省水利工程水费管理办法》(吉政发〔1988〕18号)中的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农业用水水费,由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调整为: 
  (一)河道供水的自流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三厘; 
  (二)机电提水灌区,水费每立方米一分二厘(油、电费另行计收); 
  (三)由水库供给源水的自流灌区,从渠首进水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一分八厘。水库供给的源水水费,从水库放水洞出口计量,每立方米收费五厘,由灌区管理单位从所收的灌区水费中支付。 
  专设为水库、灌区供水的引水工程的源水水费,按水库的源水水费标准计收。 
  二、涝区工程维护管理费,每亩每年收费由八角五分调为一元四角五分。 
  三、全省十九条主要江河,其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农林户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农林户每亩每年收费二角(已收取灌、涝区水费的农田不再收取此费),个体户每年每户收费20元。 
  四、工业用水(消耗水)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由四分调为九分,二类工程调为八分,三类工程调为五分。 
  五、自来水厂用水水费标准:属于工业用水的,按本通知第四项的标准收费;属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费标准,一类工程由每立方米二分三厘调为七分五厘,二类工程调为五分五厘,三类工程调为三分。自来水厂兼供工业及居民生活用水时,按综合水费计收。综合水费标准,一类工程每立方米为八分五厘,二类工程为七分二厘,三类工程为四分三厘。 
 
  六、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工农业用水或利用弃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工农业用水的,按结合工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二倍计收。 
  七、各类工程的分类名单及水费管理使用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另行下达。 
  八、水利工程水费标准调整后,水费收入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免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调整后的水利工程水费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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