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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2-21 生效日期: 1986-02-21
发布部门: 关于转发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大检查办公室)(86)国检办字第5号《关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若干问题的解签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在大检查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超越权限,开减收增支口子的问题,市属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凡开了口子的,应立即纠正过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抄市财政局。 
  二、关于国营企业自办集体单位的问题。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企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的解答意见和市政府、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三、关于企业自办劳动服务公司“承包”本企业劳务的财务处理问题。有的国营企业把整个车间的生产任务包给自办的、无承包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服务公司使用原车间的设备和工人,只派进少数“知青”同工人一起劳动,服务公司在享受免税照顾后,拿出一部分钱以“赞助”等名义返回原国营企业,国营企业不做帐务处理,直接为职工发钱、发实物。这种做法实质是挖国家收入变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应予纠正。第一,原国营企业应向劳动服务公司收回支付的全部承包费,并在原支出科目中冲回;第二,原国营企业以“赞助”等名义所得,应按原所得数额退还劳动服务公司,如国营企业已将这部分所得作为奖金或以其他名目发给职工的,应由企业奖励基金中退还。第三,劳动服务公司派进的“知青”,由于参加了劳动,全民企业应计付合理的劳务费;第四,对有的劳动服务公司已经交纳税款的,原国营企业在收回“承包费”时,可以按照减除已交纳的税款额计算收回。 
  四、关于联营企业的问题,联营企业在成立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同时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利润分配办法。对于有些未经批准开办的联营企业,应立即检查纠正并补办报批手续。关于联营企业的报批手续,仍按市财政局(81)财企一字第920号和财工制字第906号文规定办理即:联营企业、合资企业的一方是国营企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由主管局将其投资额、投资来源、盈亏预测以及利润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市属企业报市财政局、区县属企业报区县财政局审批。 
  五、关于简易料棚费用列入成本的标准问题。考虑到价格的因素,在财政部未作新的统一规定前,可暂按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60元的标准掌握。超过这个标准的,其全部费用由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或税后留利中列支。 
  六、关于库存物资调价的问题。仍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81)财企字第55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中央和各省、市、自治区订价的物资调整调拨价格的,……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库存的物资一律按调价前一天实际库存数量和新价,调整帐面价值,调整价格的差额。均作增减国家资金处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关于对外承包公司给予分包或派人单位报酬的处理问题。分包单位和派人单位从对外承包公司取得的报酬应按“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处理。这部分报酬收入可免交调节税。 
  八、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支核算问题,仍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63)财经制字第176号和17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有关企业职工住宅的各项收支,除了折旧费计入企业管理费项下,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企业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外,均应实行单独核算,以收抵支。企业职工住宅的经常修缮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应当从租金收入中开支。收入结余,自行掌握使用;如有超支,可以借用职工福利基金或企业奖励基金,在以后收取的租金内归垫”;“一时确难做到收支平衡的,收支差额也可在福利基金或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在企业生产成本或企业营业外开支。企业职工住宅的水电费,由居住的职工本人负担;确实与生产分不开的,应当合理计算分摊,冲减企业管理费用。” 
  “县(市)级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住宅目前如果尚未具备单独核算条件,可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将收支并入企业管理费内核算,但宿舍用水、用电。仍应由户负担。” 
  九、关于赞助活动与赞助广告的财务处理问题。市工商、财政两局转发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85)工商174号《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中明确规定: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编制赞助广告活动的计划,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还规定:“企业经批准应支付的赞助广告费,必须按年编制费用预算,并列入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其费用可以在企业销售费中列支;未经批准的赞助广告费,企业不得支付,更不得列入成本费用。”又规定:“企业自愿赞助的项目,其费用应在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此规定办理。 
  十、关于工、交企业开展多种经营的利润和留利处理问题。仍按市财政局(84)财工制字第56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前提下,自揽生产任务,开展多种经营,其实现的利润应并入企业全部利润,统一纳税、交利和留利。所谓自揽生产任务、开展多种经营,是指企业新开展的经营项目增加收入的部分,而不能把超计划生产作为多种经营。二、企业由于开展多种经营而增加的留利,可由企业纳入各项基金,不受核定的五项基金比例限制。凡企业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均应认真检查,予以纠正。 
  请各单位接通知后即按此通知要求检查纠正违纪问题,并按检查纠正后的最终结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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