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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烟草行业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职业技能鉴定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05 生效日期: 2005-02-05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发布文号: 国烟职技鉴字[2005]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关于开展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鉴函[2002]58号)的有关精神的要求,结合行业各省(市)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的实际鉴定需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和国家局批准,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决定在2005年对从事卷烟商品营销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现公告如下:
  一、鉴定职业名称、等级和范围
  1.鉴定职业名称: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
  2.鉴定职业等级: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鉴定范围:烟草行业从事卷烟商品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鉴定标准和方式
  1.鉴定标准:按照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稿)执行。
  2.鉴定方式:初级鉴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均采用标准答题卡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中级鉴定理论知识采用标准答题卡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专业技能采用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高级鉴定理论知识采用标准答题卡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专业技能采用书面笔试、上机操作、录像测试等方式进行。

  三、鉴定组织实施
  1.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和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2.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和各省(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局鉴定站)具体负责鉴定的实施工作,由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鉴定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
  3.高级营销员的培训工作应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可由各省级鉴定站具体组织实施,开展高级营销员培训和鉴定的省级鉴定站必须具备合格的师资力量,并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光碟放映的设施,保证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
  4.初、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由各省(市)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培训。

  四、鉴定时间和地点
  1.鉴定日期:
  初级:2005年4月30日、2005年7月31日、2005年10月30日共三次。
  中级:2005年4月30日、2005年7月31日、2005年10月30日共三次。
  高级:2005年4月30日、2005年7月31日、2005年10月30日共三次。
  补考批次:2005年3月27日共一次。
  2.鉴定时间:
  初级理论鉴定时间为8:30-10:00,技能鉴定时间为10:30-11:30。
  中、高级理论鉴定统一开考时间为上午8:30;技能鉴定统一开考时间为下午13:30。(考试时间按照鉴定试卷的具体要求)
  3.鉴定地点:由各省局鉴定站具体确定,并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五、鉴定申报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申报条件。
  参加初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种)见习期满一年的人员;
  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
  参加中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工作2年以上;
  2)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中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参加高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
  2)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一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2.报名时间:由各省局鉴定站参照鉴定时间具体确定,并在每次鉴定前30天将审核后的申报资料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3.报名地点:本省(市)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
  4.报名要求:申报鉴定人员报名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原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六、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
  1.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的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应按照《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国烟人劳[2002]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各省局鉴定站应根据国家局鉴定中心的鉴定公告,对本年省内卷烟商品营销员的报名、培训和鉴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于2005年2月25日以前将本年度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的工作计划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
  3.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初级、中级和高级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和质量督导人员由本省鉴定站负责轮换派遣,并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协调派遣。

  七、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1.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鉴定中心统一核发,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证书办理工作。
  2.各省级局鉴定站负责本省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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