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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7 生效日期: 2004-01-17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发[200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使用行为,防止政府土地收益流失,努力创造公平的土地市场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开展清理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就是对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变相隐蔽形式出租、转让等非法交易行为进行清理。 
  (一)凡用地项目不符合城市规划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需将房产恢复原状,土地恢复原规定的用途。 
  (二)凡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性质,但因城市建设需要,近期将实施拆迁改造的, 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 可参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的规定,由国有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手续,按租赁期限为一年的租金标准缴纳土地收益。 
  国有土地租赁期满如需继续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应按首次租赁的程序和方式重新办理手续。 
  (三)凡用地项目符合城市规划性质,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保留的项目,原国有土地使用者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指标进行地价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 或在土地出让期限内,按年度等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四)凡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原规定用途的,必须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批准同意,并按有关规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差额。 
  (五)对于以安置本企业职工为目的,在本企业用地范围内销售本企业产品而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可以免交土地收益。 
  (六)对于按上述五种方式办理有关土地审批手续的用地项目,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核发土地使用证时,注明土地使用方式,土地使用证每年必须到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年检手续。如需办理土地使用证抵押登记、进行土地使用权处置,或司法处置裁定前,必须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齐土地出让金。 
  二、清理工作的步骤 
  (一)开展全面摸底调查。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土地隐形市场现状和底数,分类建立清理台账,为开展清理工作奠定基础。 
  (二) 向社会发布清理公告。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近期在《天津日报》等媒体发布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的公告,要求有各类隐形土地交易行为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三)下达告知通知书。在公告期间,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各类隐形土地交易行为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及时下达告知通知书,督促用地单位按公告的期限和要求,到所在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凡未按公告期限和要求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各类隐形土地交易行为国有土地使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处理,并依据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拒不执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规范土地市场的重要措施,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有国有土地使用单位都要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积极服从清理整顿工作的要求,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合法使用国有土地,保障清理工作的全面落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行政规章宣传普及的工作力度,赢得各方面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执法监察,巩固清理成果。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充实力量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国有土地隐形土地交易行为。对于发现过去遗漏或新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及时坚决地予以处理,积极推动清理中心城区土地隐形市场工作的全面落实。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工商年检时,需审核年检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凡无《土地使用证》或现实用途与《土地使用证》记载内容不相符合的,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房产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批准手续或未按国有土地性质使用土地的,不予办理房产置换手续,不予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不予批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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