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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做好我省2001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珠海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珠工字[2001]0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工作的通知》、《关于发放2001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将2001年法律顾问注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工作安排 
  按照国家经贸委的统一安排,2001年企业法律顾问注册范围包括:参加2000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1999年注册有效期满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以及1999年取得资格未及时进行注册的人员。注册分两期办理手续。 
  (一)2000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人员以及1999年取得资格未及时注册人员的注册工作于5月20日至6月20日进行,注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复印有效; 
  3.近期两寸或大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1999年注册有效期满重新注册人员的注册工作于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注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1999年已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2.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样表复印有效; 
  3.首次注册后参加继续教育或法律、企业管理业务培训的有效证明。 
  二、注册费用 
  按照国家经贸委的要求,注册机关只收取注册工本费,工本费为20元/人,办理注册手续时一并交齐。 
  三、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人员须认真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申请表》,在表中指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两寸或大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骑缝印章,没有人事部门印章的,可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意见”一栏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 
  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照片要一致,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及姓名。 
  (二)对于因遗失等原因需补办执业证书的情况暂不办理,如何办理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市工业委办公室 朱凤英 
  联系电话:2112476 
  地 址:市府1号楼217室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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