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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目的和性质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实施《全国烟草种子管理办法》,加强烟草品种审定工作,尽快实现优良品种区域化,促进烟草生产的发展,成立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烟草品审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是承担全国烟草品种审定的权力机构。在国家烟草专卖局(总公司)领导下,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归口管理。接受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负责审定和认定烟草新品种。


    第四条  制定《全国烟草品种区域试验管理办法》和《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办法》。


    第五条  指导和协调各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由国家局(总公司)和有关省级局(公司)、科研、教学、烟厂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
  全国烟草品审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和顾问若干人。


    第七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设在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 负责全国烟草品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

    第八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委员产生的办法:全国烟草品审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委员产生方案,按名额分配各地推荐人选,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定认可后发给聘任证书。


    第九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委员条件:
  1.全国烟草品审会委员应是从事烟叶生产、种子管理、育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者,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2.全国烟草品审会正、副主任委员,应由在职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由国家局(总公司)任命。


    第十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每届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委员对本会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宣传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品种审定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  委员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全国烟草品审会的经费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承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费由省级局(公司)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国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公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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