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5]51号
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营业部的申请》、《申请更换营业部总经理及确认营业部地址的专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北京、上海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你公司开展经纪业务须按照第三方独立存管的方式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
三、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号)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海监管局对证券营业部筹建工作进行监督,对证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并对证券营业部进行开业验收。
四、你公司证券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按规定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并在今年内取得证券执业证书。
五、证券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上海监管局验收合格后,你公司可持有关验收合格的批复到中国证监会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六、证券营业部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五年五月八日